甘肅省發(fā)改委《政府和社會資本 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
來源: 編輯: 更新于:2017-3-20 閱讀:
第23條 前期工作違約及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在前期工作中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梢曈绊憣⑦`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六章 工程建設
本章重點約定合作項目工程建設條件,進度、質量、安全要求,變更管理,實際投資認定,工程驗收,工程保險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適用于包含新建、改擴建工程的合作項目。
第24條 政府提供的建設條件
項目合同可約定政府為項目建設提供的條件,如建設用地、交通條件、市政配套等。
第25條 進度、質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建設的進度、質量、安全及管理要求。詳細內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項目控制性進度計劃,包括項目建設期各階段的建設任務、工期等要求。
(2)項目達標投產(chǎn)標準,包括生產(chǎn)能力、技術性能、產(chǎn)品標準等。
(3)項目建設標準,包括技術標準、工藝路線、質量要求等。
(4)項目安全要求,包括安全管理目標、安全管理體系、安全事故責任等。
(5)工程建設管理要求,包括對招投標、施工監(jiān)理、分包等。
第26條 建設期的審查和審批事項
項目合同應明確需要履行的建設審查和審批事項,并明確社會資本主體的責任,以及政府應提供的協(xié)助與協(xié)調。
第27條 工程變更管理
項目合同應約定建設方案變更(如工程范圍、工藝技術方案、設計標準或建設標準等的變更)和控制性進度計劃變更等工程變更的觸發(fā)條件、變更程序、方法和處置方案。
第28條 實際投資認定
項目合同應根據(jù)投資控制要求,約定項目實際投資的認定方法,以及項目投資發(fā)生節(jié)約或出現(xiàn)超支時的處理方法,并視需要設定相應的激勵機制。
第29條 征地、拆遷和安置
項目合同應約定征地、拆遷、安置的范圍、進度、實施責任主體及費用負擔,并對維護社會穩(wěn)定、妥善處理后續(xù)遺留問題提出明確要求。
第30條 項目驗收
項目驗收應遵照國家及地方主管部門關于基本建設項目驗收管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項目驗收通常包括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驗收的計劃、標準、費用和工作機制等要求。如有必要,應針對特定環(huán)節(jié)做出專項安排。
第31條 工程建設保險
項目合同應約定建設期需要投保的相關險種,如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并落實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注意保險期限與項目運營期相關保險在時間上的銜接。
第32條 工程保修
項目合同應約定工程完工之后的保修安排,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保修期限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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