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發(fā)改委《政府和社會資本 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
來源: 編輯: 更新于:2017-3-20 閱讀:
3.仲裁或訴訟
協商或調解不能解決的爭議,合同各方可約定采用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采用仲裁方式的,應明確仲裁事項、仲裁機構。
第74條 爭議期間的合同履行
訴訟或仲裁期間項目各方對合同無爭議的部分應繼續(xù)履行;除法律規(guī)定或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發(fā)生爭議為由,停止項目運營服務、停止項目運營支持服務或采取其他影響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十五章 其他約定
本章約定項目合同的其他未盡事項。
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75條 合同變更與修訂
可對項目合同變更的觸發(fā)條件、變更程序、處理方法等進行約定。項目合同的變更與修訂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76條 合同的轉讓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權利義務是否允許轉讓;如允許轉讓,應約定需滿足的條件和程序。
第77條 保密
項目合同應約定保密信息范圍、保密措施、保密責任。保密信息通常包括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商業(yè)秘密或合同各方約定的其他信息。
第78條 信息披露
為維護公共利益、促進依法行政、提高項目透明度,合同各方有義務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項目合同約定,向對方或社會披露相關信息。詳細披露事項可在合同附件中明確。
第79條 廉政和反腐
項目合同應約定各方恪守廉潔從政、廉潔從業(yè)和防范腐敗的責任。
第80條 不棄權
合同應聲明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放棄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除非該方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任何一方未堅持要求對方嚴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規(guī)定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對任何上述條款的放棄或對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
第81條 通知
項目合同應約定通知的形式、送達、聯絡人、通訊地址等事項。
第82條 合同適用法律
項目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83條 適用語言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訂立及執(zhí)行過程中所采用的語言。對于采用多種語言訂立的,應明確以中文為準。
第84條 適用貨幣
明確項目合同所涉及經濟行為采用的支付貨幣類型。
第85條 合同份數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的正副本數量和各方持有份數,并明確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86條 合同附件
項目合同可列示合同附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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